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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 第 47 章

47 第 47 章 (第1/2页)

作者有话说:
  
  发现请假一天就想请假两天,请假两天就想请假三天,啊啊啊,深度懒癌就是如此让人心碎呀。
  
  这篇文估计最多还有5万字就完结了,嘿嘿,好开心,这算是蠢作者第一篇完结文。虽然写得不理想,有点乱,不过好开心有那么多老爷们,小天使们陪着。
  
  群拥抱,群么么,嗬嗬嗬,你们的初吻都是我的啦,哈哈哈
  
  路人乙大人,咱们能不提那个短小的问题不,有啥事咱们床头慢慢说啊
  
  替换章比防盗章会多几十到上百字,算是小小的福利啦。
  
  老规矩,一小时后如果不网审就替换呀,请小天使们见谅!!
  
  下面不用看了呀。晋江首发,谢绝转载
  
  第一章一般规定
  
 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
  
  化建设,制定本法。
  
 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
  
 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  
  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。
  
 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
  
 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  
 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  
 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
  
 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
  
 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  
 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
  
  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  
 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
  
 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
  
 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  
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。
  
 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
  
 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
  
  形式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  
 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
  
 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  
 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以下条款:
  
  (一)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;
  
  (二)标的;
  
  (三)数量;
  
  (四)质量;
  
  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  
  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  
  (七)违约责任;
  
  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  
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。
  
 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,采取要约、承诺方式。
  
 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
  
  :
  
  (一)内容具体确定;
  
  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
  
 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寄送的价目表、拍卖
  
  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。
  
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要约。
  
 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
  
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,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
  
 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;未指定特定系统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
  
 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。
  
 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
  
 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。
  
 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
  
  受要约人。
  
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不得撤销:
  
  (一)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
  
  (二)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
  
  。
  
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失效:
  
  (一)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;
  
  (二)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;
  
  (三)承诺期限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;
  
  (四)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。
  
 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。
  
 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,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
  
 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。
  
 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。
  
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,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:
  
  (一)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,应当即时作出承诺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;
  
  (二)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,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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