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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点看书 > 完美渣攻攻略计划(重生) > 38 第 38 章

38 第 38 章

38 第 38 章 (第1/2页)

作者有话说:
  
  这个时候就觉得自己的设定简直是败了!!好死不死为什么要设定什么魔尊,修真,什么主神,就不能正常一点的重生嘛!让我怎么圆呀!
  
  原本的设定真的不是这个的,原本鱼唇作者真的很纯洁,就是想写一个萌萌哒的渣攻,怎么变成一个萌萌哒的渣受。全文小白无虐可爱笑点满满。
  
  可是为什么会写成这样~~~~~~~~
  
  我要先去厕所哭五分钟
  
  写文真心不容易呀,原本已经写好了5千多字了,可是删掉了2千字,又重新写了几百字。剧情太平淡了不行,自己写得都没劲,可是叫我一个宅女想些什么稀奇古怪的,或者天花乱坠的剧情,呵呵呵,我先呵呵自己一脸。
  
  没有什么写作经验的鱼唇作者只能一边抹着眼泪一边瞎写,写到哪了,突然灵感来了再推倒重写。所以真心费呀~~~
  
  话接前文,设定已经全部崩掉了,那就只好继续崩下去了,后面的故事可能就是各种黑化,各种虐,不知道小天使是否被虐到了,反正我代入自己是岑瑜,我被虐到了。虐得好爽呀~~~(蠢作者被PIA飞)但是捏,虐谁也不虐受!!必须滴!!
  
  我们家小受永远是女王,永远是傲娇,永远被人捧在手心。
  
  对了对了,啰啰嗦嗦,最重要的要告诉小天使们,别挑刺呀,魔尊的设定崩掉了,你说他为什么不用法术寻找,非得叫人找。我只能无语泪双流,我会给出一个解释,但是可能会非常勉强。大家能不能无视这个BUG捏~~~
  
  下面是劳动法,大家不用看了呀。上面的作者有话说以及下面的劳动法加起来等于今晚更新的字数。等今晚晚点会替换的。
  
 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调整劳动关系,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  
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(以下统称用人单位)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适用本法。
  
  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,依照本法执行。
  
 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、休息休假的权利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。
  
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,提高职业技能,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。
  
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,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。
  
 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,促进劳动就业,发展职业教育,制定劳动标准,调节社会收入,完善社会保险,协调劳动关系,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。
  
 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,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,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、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,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。
  
 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。
  
 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  
 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职工大会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。
  
 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。
  
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。
  
  第二章促进就业
  
 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创造就业条件,扩大就业机会。
  
  国家鼓励企业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在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,增加就业。
  
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。
  
 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,提供就业服务。
  
 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。
  
 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。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  
  第十四条残疾人、少数民族人员、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,法律、法规有特别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
 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。
  
  文艺、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,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履行审批手续,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
  
 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
  
 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
  
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
  
 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  
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  
 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
  
  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
  
  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
  
  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
  
  劳动合同的无效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
  
 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具备以下条款:
  
  (一)劳动合同期限;
  
  (二)工作内容;
  
  (三)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;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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